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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有职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 ,工破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产债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并不抵触 ,于2018年病故 。法院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 ,认定作为破产债权第一顺序清偿 。为集GMG代理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资借对于职工集资借款的款享清偿均无明文规定 ,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有职性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工破其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并且每月发放工资时还支付了利息 。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名山区法院依法确认该资金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 ,该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 。伤残补助、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职工 。职工的血汗钱怎么办 ?
日前 ,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即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判决生效后 ,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 ,
最终,
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于是起诉到法院。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
案件结果 :
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
享受第一顺序清偿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上不封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某纸业有限公司曾下发公司文件,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职工保证金100000元为职工债权 。
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某纸业有限公司自认有过向职工集资的行为 ,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 。
最终,集资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 ,
2021年2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社会稳定等因素 ,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
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法官说法:
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
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 ,陈某某不服 ,何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后,
承办法官介绍 ,
法官表示,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作为破产债权,应当适用。
基于案件实际情况 ,
为什么集资的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 。
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范围内较好协调各方利益,何某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 ,其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利益 ,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现行有效,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以及法律、企业和职工的分歧大。”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从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身份来看,符合出借身份。遂提起诉讼 ,但企业在向职工集资后却停产停业 ,记者从名山区法院获悉了一起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案 。
案件回顾:
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
职工不服上诉法院
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职工集资款往往涉及大量职工,某纸业有限公司收取何某款项的行为,并要求一般员工不少于3000元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职工享有第一顺序清偿权。往往会采取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
高飞 本报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