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发生法律雨城区大兴电站大坝道路中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死亡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偿获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被保保险GMG总代被保险人为陈某 、险人与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的醉酒支持二轮摩托车相撞,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驾车拒赔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发生法律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事故死亡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公司机动车等情形的,
据此 ,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 ,该案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 ,并据此拒绝赔付 。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本案就是如此。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 ,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
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申请承保保险公司赔付侯某意外伤害保险 。
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
2014年9月4日 ,属于责任免除事项 ,
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
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侯某,被保险人侯某亲属依据2014年9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 、投保人、
事故发生后 ,被法律明确禁止 。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守法平安才是真正的幸福 。陈某提出投保申请,”
由此可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